
法拉盛工卡绿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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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工作许可证(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简称EAD卡,也称工卡)是移民局批准一个外国人在某段时间内(通常为一年)在美国工作的一份授权就业卡。EAD卡是一张卡片,上面有外国人的相片,名字和照片,同时还有有效期的到期时间。拥有了EAD卡,一个外国人就可以在美国合法地为任何雇主工作。当然,如果一个外国人有合法的身份如H-1B,L-1,L-2,或者O-1,他/她也能够为特定雇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工作无需EAD卡。
如下身份的外籍人可以申请EAD卡(但不局限于以下的身份):
在直接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位寻求OPT的F-1学生。在符合资格认证的美国学校注册为至少9个月的全职学生后,外国学生可以申请EAD卡;
被提供校外工作的由符合资格的国际组织赞助的F-1学生;
由于经济形式严峻的原因,寻求校外工作的F-1学生。外国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关证据,如详细陈述由于无法预料的经济情况而产生此要求,以及申请人曾试图寻找雇主已提交过劳资证明的校外工作。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F-1的信息,请点击F-1学生签证。
交换学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小孩(J-2持有者)。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声明和支持材料证明其工作对于J-1不是必要的支持,而是出于其它目的。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J-1的信息,请点击J-1签证。
身份调整申请人。在外国人提交身份调整申请(I-485)同时或之后,可以提交EAD卡申请。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信息,请点击身份调整。
完成学业后寻求实习的M-1学生。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M签证信息,请点击职业学校学生签证
持K-1签证的美国公民的非移民未婚夫妻或K-2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在入境后90天内可以申请EAD卡。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K签证信息,请点击K-1签证信息。
家庭团聚移民计划(Family Unity Program)。如果已经在这个计划下获得移民申請批准,外国人可以提交EAD卡申请。申请时需附上一份移民身份批准信复印件。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家庭移民(Family Sponsored Immigration)信息,请点击家庭移民。
L-2签证持有人。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跨国公司高管签证信息,请点击L-1签证.
持E-1/E-2签证的配偶。
庇护者(Asylee,已获得庇护)。
在1995年1月4日或之后申请庇护的申请人(庇护申请仍在处理中)。如果申请人在1995年1月4日或之后申请庇护以及暂缓递解出境,应至少等待150天以上才能有资格申请EAD卡。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庇护信息,请点击这里。
难民。
以难民身份入境者。
并非所有外国人都需要EAD卡才能在美国工作。移民法规定持有以下合法身份(但不限于以下身份)的外国人,不需EAD卡,可以直接为特定雇主工作:
通过雇主获得临时工作签证身份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或实习生(H-1,H-2A,H-2B,或H-3)。如需您想了解更多关于H-1的信息,请点击H-1B工作签证。
为交换学者项目的机构或相应交换学者项目指定的雇主工作的J-1交换学者,其工作的交换项目需符合美国新闻总署(United States Information Agency)关于项目批准准则或美国国务院关于项目批准的计划指导方针(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 IAP-66表格)。如需您想了解更多关于J-1的信息,请点击J-1访问学者签证。
通过跨国公司获得L-1身份的跨国公司内部调任L-1高管人员。如需您想了解更多关于L-1的信息,请点击L-1跨国公司高管签证。
持非移民F-1身份签证的学生,持有有效的非移民学生身份并寻求以下工作:
如果学生有合法的学生资格并将注册下学期课程,在学校上课时每周不超过20小时的校内工作,或在学校放假时的全职校内工作。在校内兼职工作只需由学校授权,不需要学校官员或移民官签字;
在校外兼职工作时,需由雇主提交授权证明,并由雇主将证明提交给I-20签发的指定学校官员签字;
在认证的培训机构注册为至少长达9个月全职学生后的课程实习(作为已制定课程一部分的实习生计划,合作培训计划或工作学习计划)。兼职或全职的课程实习由学生I-20表格上的指定的学校官员授权,不需移民局的签字。
如需您想了解更多关于F-1学生签证的信息,请点击F-1学生签证。
其他不需要EAD卡的外国人: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方面的杰出技能人才或者运动员(O-1),以及随同的外国人(O-2)。 注:O-2身份不应与O-1或 O-2随同人员的O-3身份混淆;
通过符合国际条约或协议规定的公司雇佣并获得身份的非移民条约商人(E-1)或条约投资人(E-2);
由外国政府机构雇佣的外国政府官员(A-1 or A-2);由外国政府官员雇佣的外国雇员(A-3);
由外国政府机构雇佣的过境外国政府官员(C-2 或 C-3);
由外国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雇佣的国际组织代表(G-1, G-2, G-3, 或 G-4);
由外国新闻局或代表处雇佣的信息媒体代表(I);
通过雇主获得身份的运动员、艺术家或演艺人员(P-1, P-2, or P-3);
通过雇主获得身份的国际文化交流访问人员(Q-1);
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如果您是合法的永久居民或有条件的永久居民,您不需要EAD。您的绿卡就证明您可以在美国工作。
如需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获得绿卡信息,请点击如何获得绿卡。
如需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美国公民身份信息,请点击美国公民身份。
申请EAD工作许可证的申请的程序是非常简单的。申请人需要填写一份I 765表格,同时提交其它证明资格的支持文件,照片和申请费。
申请人可以在移民局的网上提交I-765表格(工作許可)申請或,或向其居住地所在的移民局地区服務中心邮寄提交I-765表格。
人们通常会认为,网上申请会更有效率,并且能够更快地收到移民局的裁决。其实,网上申请I-765和邮寄I-765申请几乎没有什么不同。网上申请I-765仍然需要邮寄所需的证明文件。
移民局审理EAD的程序大致办理流程 如下:
接收I-765表格的申请: 缺少签字或者没有正确缴纳申请费的申请将被退回,需要重新提交申请。移民局对申请表,申请费 一切审查正确,才会开始进行初审。
申请初审: 申请接收后,移民局会核查申请的完整性,包括以上提供的资格的证明材料,如果表格填写不完整或者材料不全面,将会被拒。
身份验证,补料或者面试: 根据申请人的情况,移民局可能会要求身份验证(录指纹,签字,拍照等),补充材料或者进行面试。对于有些材料,移民局可能会要求补交原件,原件最终会退回给申请人。
申请结果: 如果申请被批准, 通过邮寄EAD或者通知申请人到移民局办公室取回EAD;如果没有批准,将有书面通知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如需您想了解更多关于I-765表格信息,请点击这里。
如需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移民局办公室地址信息,请点击这里。
如果EAD卡申请被拒,申请人会收到一封移民局的信件陈述申请被拒绝的原因。虽然申请人不能向上级移民机构上诉此决定,但是,申请人可以向做出此拒绝决定的办公室提交重新审理或重新审议的提议。通过这些提议,申请人可以要求该办公室重新审查或考虑其决定。在该重新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须提交新的事实,并同时提交书面陈述和其他证明文件。在重审的新提议中,申请人必须阐明该拒绝决定不符合工作許可移民法律,或相关政策,并进一步阐明,基于申请中提交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工作许可(EAD卡)的信息,请查看下列文章:
如果移民局在90天(对于庇护申请人为30天)内未对EAD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人可以提出临时EAD卡(interim EAD卡)要求。在这时,申请人需要到当地的移民办公室或通过电话向移民局客户服务中心((800)375-5283或(800)767-1833(TTY))提出临时EAD的申请要求。然后,当地的USCIS办公室或移民局客户服务中心会通知佛蒙特服务中心(VSC)。VSC会负责审核申请人最初的EAD申请及决定申请人是否真的需要临时的EAD。在查询时,如果VSC还没有完成对最初的EAD申请的审核,那么他们就会向申请人发放临时EAD。
申请人需通过移民局的InfoPass系统预约到当地的移民办公室办理临时EAD的申请。在办理临时EAD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带上身份证明以及其它移民局就工作许可申请发放给申请人的相关文件。
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或Labor Certificate)和EAD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劳工证是由美国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即DOL)颁发给美国移民局(USCIS)的一个证明文件。它是一些职业移民类别的移民申请的先决条件。而且,劳工证申请是美国雇主为其外国雇员的利益而从劳工部获得劳工证的过程。在劳工证申请过程中,美国雇主是申请人,而外国雇员是受益人。此外,劳工证只是证明如果该外国雇员在美国申请永久性工作,并不会夺走美国工人的工作机会,它并不能授予外国人在美国工作的的权利,但是EAD可以。
EAD是由移民局(USCIS)颁发给具有资格的外国人的工作许可证。在EAD的申请过程中,提交申请的外国人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此外,EAD不会限制特定雇主。因此,EAD持有者可以为美国的任何雇主工作。
除了I-765表格以外,在申请EAD时,外国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I-94表格复印件(正面和背面);
如果曾申请过EAD,以前EAD的复印件;
提交申请前30天内拍摄的2张白色背景照片;
其他证明申请人符合EAD资格的支持文件。
如果申请人是在I-485身份调整申请等待的请况下,申请使用EAD卡,申请人的有效非移民签证身份将受到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请你在申请EAD工作许可以前,向资深的律师进行咨询。
如果提交了I-485身份调整申请后,使用了EAD,则会失去有效的非移民身份。在I-485批准等待期间,无论是F-1学生身份还是H-1B签证身份都可认为是有效的非移民身份,但使用了EAD,申请人将失去有效的F-1学生身份或H-1B签证身份,申请人的身份变成I-485等待状态。如果一旦I-485申请被拒绝了,申请人就没有合法的身份,不能继续留在美国而必须离开。但如果你未使用EAD,就算你的I-485被拒绝,你仍能够保持你的签证身份并在签证有效期内留在美国。
案例:
一个F-1学生申请了I-485身份调整和EAD。他在上学期间以及I-485申请处理中,使用了EAD。他的F-1身份就自动失效,目前他处于I-485等待状态。而如果他的I-485申请被拒绝了,即使他并未完成他的学业,他也必须离开美国。
当然如果这个学生的I-485申请通过了,他就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
如果这个学生在I-485申请等待中并没有使用EAD,不管其I-485申请的结果如何,他的F-1学生身份仍然有效,他可以继续留在美国完成他的学业。
如果一个H-1B签证持有人在申请I-485后使用了EAD,他将不再具有H-1B身份,而是处于I-485等待状态。如果他的I-485申请被拒绝了,他将不能继续在美国停留而必须离开。
如果一个H-1B签证持有人在申请I-485后没有使用EAD,他仍然具有H-1B身份。如果他的I-485申请被拒绝,他仍可以在他签证有效期内留在美国。
I. 基本介绍
身份调整是指在美国的外国人由非移民身份或无身份状态调整为移民身份,即永久居民身份的过程。在过去,美国移民局USCIS只允许外国人在其移民申请批准后再在其职业移民申请(I-140)的基础上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从而获得永久居住权。然而,美国移民局颁布了一项从2002年7月31日生效的过渡性规则,允许申请人同时递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和I-140(EB-1,EB-2和EB-3)移民申请。
申请职业移民的身份调整的基本好处在于这是外国人获取绿卡的最后一步。一旦申请获得批准,该外国人就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另外还有四项主要好处:首先,该外国人可以同时申请回美证(Advanced Parole);其次,外国人可以申请工作许可证(EAD);第三,如果外国人的I-485申請是由雇主支持,如EB-1(b), EB-1(c), EB-2 (除 NIW以外), 以及EB-3,外国人可在身份调整申请提交180天以后或者I-140申请获得批准后(以两者中较迟的时间为准”portability rule”),外国人可以更换雇主;第四,申请职业移民身份调整允许外国人在其申请审理期间以合法等待状态在美国停留,这对许多在申请时没有合法身份的外国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有利条件。基于本文的重点,我们将不具体讨论第四项好处。
回美证(Advanced Parole)允许外国人在I-485身份调整申请等待期间去国外旅行,而不会使I-485申请作废。工作许可证(EAD)允许外国人在身份调整申请的等待期间为任何美国雇主工作。「portability rule」允许那些由雇主支持申请I-485的外国人在身份调整申请等待180天后更换雇主,但其新工作应和原来申请时的工作在职业类别上相同或相似。在以下段落中,我们将详细讨论这些影响外国人的H-1或L-1身份的重要因素。
II. 回美证, 工作许可证, 以及「Portability Rule」相关的益处和风险
回美证
H-1或L-1身份持有人可以在I-140移民申请批准后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或在I-140申请同时提交I-485申请。如果在I-485申请等待期间,他/她计划在美国国外旅行,有一下三种选择供其重新进入美国境内:
如果外国人原H-1或L-1签证在60天内有效或在过去12个月内过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重签(visa revalidation);重签以后,外国人可以持重新生效的签证到国外旅行再返回美国。 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不会认定该外国人放弃了其身份调整申请。
如果外国人未曾申请过H-1或L-1签证,则可以到第三国或本国申请H-1或L-1签证。 签证批准后,外国人可以持签证重返美国而保持其身份调整申请不受影响。 但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人将面临签证申请被拒的风险从而无法返回美国。 外国人可以利用回美证的优势确保能够顺利回美。 在以下段落中我们将具体讨论。
外国人可以基于I-485身份调整申请申请回美证。 获得批准后,回美证允许外国人到国外旅行并重新进入美国。 在使用回美证进入美国后,此人处于parolee状态。 在此情形下,如果该外国人仍被原雇主雇佣,并申请H-1或L-1身份延期,则可以恢复其H-1或L-1身份。 因此,该延期申请的批准使得外国人今后可以在出国旅行后,仍以H-1或L-1身份重新进入美国。
但是,如果外国人持回美证回到美国,并更换了雇主,则无法继续保持有效的H-1或L-1非移民身份,尽管仍能以I-485等待状态合法在美国停留。 然而,如果外国人的I-485申请被拒绝,他/她则不能合法地以非移民身份在美国停留。
工作许可证(EAD)
H-1或L-1身份的外国人可以和I-140批准后或同时提交的I-485申请一起,申请工作许可证(EAD)。 但是,为了获得I-485的批准,就算可以获得非限制性的EAD,那些身份调整申请是由雇主支持的H-1或L-1身份持有人仍被要求证明其有为其雇主工作的意向。
如果H-1或L-1身份持有人决定申请并获得EAD但从未使用EAD工作,则他/她仍然处于有效的H-1或L-1身份,并可以根据需要对H-1或L-1身份延期(受限于该身份允许的最长时间限制)。 仅仅获得EAD并不影响申请人的身份。 只有当外国人使用EAD从事其他工作或为目前的雇主工作时,他/她将不再保持H-1或L-1身份。 因此,在等待身份调整完成过程中使用EAD的行为会有效终止受益人的H-1或L-1身份,而其只能通过申请回美证去国外旅行并返回美国。 在这种情形下进入美国的外国人被看做为parolee,而不再是H-1或L-1身份。
另一方面,H-1或L-1身份持有人在离开美国旅行并用回美证回到美国后,仍允许为其申请H-1或L-1的雇主工作,在其身份批准有效时间内不要求获取EAD来为同一雇主工作。
The Portability Rule
对于所有由雇主支持的I-140申请(即EB-1b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EB-1c、除NIW外的EB-2和EB-3)的受益人来说,移民法允许他们在I- 485身份调整申请提交日后的180天后更换雇主(67 FR 49561)。 这就叫做portability rule。
如果持H-1或L-1身份的外国人在其雇主支持的I-140批准后提交I-485申请,就可以利用portability rule的好处,也就是说,他/她可以在I-485申请日的180天后更换雇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新雇主为其申请H-1或L-1身份,他们就将获得新的H-1或L-1身份,就算I-485申请被拒了也能以非移民身份合法地在美国停留。 但是,如果新雇主没有为其申请H-1或L-1,而其申请并使用EAD为新雇主工作,他/她将不再持有H-1或L-1身份。 确切地说,他/她处于I-485等待状态。 但是,申请人的I-485申请被拒绝,他/她就不能作为非移民合法地在美国停留。
如果处于H-1或L-1身份的外国人在由雇主担保递交I-140申请的同时还递交了I-485申请,这种情况下利用Portability Rule所带来的风险就比较大。 也就是说,如果外籍人士在递交了I-485申请180天后更换了雇主,而此时其I-140还没有被批准,那么原来支持其进行I-140申请的雇主就有可能撤回申请,其I-140和I-485申请过程也就终止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人已经用EAD为新的雇主开始工作,或者使用回美证重新进入美国,情况会变得更加严重,因为此时其已被认为是放弃了原来的H-1或L-1身份而处于I-485等待身份,如果I-485被终止后就无法在美国境内保持合法的非移民身份。
III. 对H-1或L-1持有者的一些建议
基于使用回美证、EAD或Portability Rule可能带来的风险,我们对H-1或L-1持有者有以下一些建议:
对于I-140申请不需要雇主支持的H-1或L-1持有者
对于I-140申请不需要雇主支持的H-1或L-1持有者(一般说来包括EB-1(a)和国家利益豁免NIW)来说,我们的建议是在I-485处于等待状态时,最好能维持H-1或L-1身份,这样就算是最后I-485申请被拒绝了,也可以在美国境内合法停留。
为了能够维持在美国境内的H-1或L-1身份,如果在递交I-485申请后,H-1或L-1身份的外国人需要离开美国一段时间后再回来,我们建议外籍人士应该在离开美国之前申请回美证。 在使用回美证回到美国后,外籍人士应该立即和离开美国之前的自己使用H-1B工作的雇主联系并马上回到该雇主处工作,否则将会失去H-1或L-1身份。
我们不建议外国人使用EAD为现在的或新的雇主工作,因为这样做会使他们失去H-1或L-1身份。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外国人可以在递交I-485申请的同时递交EAD I-765申请。 如果外国人被雇主解雇,但是新雇主又不愿意为其申请H-1或L-1,如果EAD已经被批准的话,他们还可以用EAD来工作。 但是请注意,一旦使用EAD工作,此时外籍人士的身份就已经是I-485等待状态,如果I-485被拒,就会立即失去在美国境内的合法身份。
由于处于这一类别的H-1或L-1持有者的I-140申请不是由雇主支持申请的,所以他们并不受上文所提到的「180天规则」的限制,所以也不必考虑自己是否适用Portability Rule。
对于I-140申请需要雇主担保申请的H-1或L-1持有者
对于I-140申请需要由雇主支持的H-1或L-1持有者(包括EB-1(b),除国家利益豁免以外的EB-2及EB-3),我们仍然建议其在I -485等待状态时保持H-1或L-1身份。 这样就算I-485最终被拒绝,仍然可以在美国境内保持合法身份。
对于EAD和回美证的使用,我们的建议和上文对I-140申请不需要由雇主担保申请的H-1或L-1持有者的建议基本相似,以便保持H-1或L- 1身份。
对于Portability Rule的适用来说,我们强烈建议属于这一个类别的H-1或L-1持有者应该等到自己的I-140申请被批准以后再转换雇主。 如果H-1或L-1持有者在I-140被批准之前必须要更换雇主,我们还有两条建议。 一条就是要确认换雇主的日期必须是在I-485递交后的180天,也就是说,最好等到I-485的收据上显示的移民局收到申请的日期的180天后。 事实上,最谨慎的做法应该是等到I-140被批准后的180天。 另外一条就是在离开现在的雇主处之前就要求新的雇主为自己申请H-1或L-1,这样的话也可以在I-485等待期间保持合法的H-1或L-1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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